賢媛 · 第21则
陶侃之母退還兒子送的官府醃魚,並回信訓誡,展現了其賢明家風。
原文
陶公少時,作魚梁吏,嘗以坩鮓餉母。母封鮓付使,反書責侃曰:「汝為吏,以官物見餉,非唯不益,乃增吾憂也。」
人物
人物关系
刘孝标注 (1)
1刘孝标注
侃別傳曰:「母湛氏,賢明有法訓。侃在武昌,與佐吏從容飲燕,常有飲限。或勸猶可少進,侃悽然良久曰:『昔年少,曾有酒失,二親見約,故不敢踰限。』及侃丁母憂,在墓下,忽有二客來弔,不哭而退,儀服鮮異,知非常人。遣隨視之,但見雙鶴沖天而去。」幽明錄曰:「陶公在尋陽西南一塞取魚,自謂其池曰鶴門。」按吳司徒孟宗為雷池監,以〈魚差〉餉母,母不受。非侃也。疑後人因孟假為此說。